性欲
Sexuality 性欲
人的性欲问题远比性行为广阔和复杂,它的核心是关乎人是谁,多于他干什么。
这在圣经的创造论(Creation325,Creation)表现得相当具体。神把男人和女人造成有性欲,而这样的人乃是按神的形像(Image of God609,Image of God)造的(创一27)。因此,按圣经来说,性欲与人的本性是分不开的一个整体。
圣经的创造观特别着重性欲在关系价值及目的之地位。创二章说,女人是神因男人需要伴侣而被造的(创二18~25);虽然它的基本指涉是婚姻,但圣经论到男女关系,却远比这种关系更为广阔。
举例说,「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一语,基本上是指男女的婚姻关系,但后来圣经以此来指家族中的关系,甚至是以色列各支派对国家领袖的反应(士九2;撒下五1)。「联合」一词是相当强烈的,不仅用来描写夫妇之间亲密的关系,也可以指女人对婆婆(丈夫的母亲)那份深情,甚至是臣民对帝王那种忠贞(得一14;撒下二十2)。虽然此等关系与我们一般说的「性」无关,但圣经用的语言与「养育」一层面的意义,总不能说是全无关系。
这样说来,圣经对性欲的问题,是采取十分积极又正面的态度。创造神学强调性欲是好的,一切否定性欲的苦修行为(Asceticism161,Asceticism and Monasticism),均与此神学相违(参箴五18~19;歌)。
新约对性欲的肯定比旧约还要清楚,因为当代的年轻教会,似乎对禁欲的理想颇为积极,新约书信就不得不正面处理性欲的问题。保罗虽然令人觉得他不爱女人,但他清楚地指责那些轻视婚姻的人,说身体与生命均需对性欲采取积极的态度,逃避或滥用性欲都是错误的(参提前四1~5;林前六12~15,七3及下)。
圣经反对婚外性行为,必须就此背景了解,凡中断性、人格与关系之联系的行为,都是人出了问题的征兆。再者,新约时代人了解的创造论,定规了合法的性关系,只能发生于婚姻内和异性间,这是圣经禁止卖淫、婚前性行为、通奸与同性恋的原因(林前六13~18;弗五3;帖前四3;出二十14;罗一26~27)。
教会历史告诉我们,教会对性欲问题的态度,远不及圣经积极。在最早的阶段,教会面对极强烈的哲学的二元论(Dualism384,Dualism),它强调心志与灵性远比身体重要;从神学的角度来说,这思想是一种异端,必须竭力抵挡。但它在基督徒对性欲的观点上,却影响深远,因此不需多久,教会就流行禁欲主义与苦修理想。
除了少数例外,教父与中世纪作者对婚姻的评价,最多是不置可否,较差的更直接称性交是罪恶。他们认为独身较理想──对教士更是必须的。
此时期教会对女人的态度也相当消极,把亚当的堕落归咎于夏娃。
改教家努力纠正这些看法,希望维持其中的平衡。他们从圣经寻找理据,攻击强迫守独身是违反圣经;他们指出婚姻是神的恩赐,又为祂的道和律法所肯定。他们的作品重新提醒我们,圣经重视婚姻及家庭生活。
近代学者差不多异口同声赞赏性欲对建立关系的价值,不过他们的神学立场,和对性行为的结论就十分不一样,有时还会彼此对立。从一方面说,保守一点的作者强烈支持性在婚姻关系的价值,并且同样强烈地肯定婚外性行为是不合法的。情境伦理(Situation Ethics1085,Situation Ethics)派则不认为现代人应受传统或圣经的禁制;按他们的意见,关系中的爱应该永远凌驾于规条与守则,「不管它们是记于圣经或听告解者的手册上」(J.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London, 1966, p. 18)。
近代有关性欲的辩论,很能反映出这样不同的结论。举例说,在离婚与再婚的辩论中,最主要的(虽非惟一的)分歧,在于那些本于圣经及传统的人,肯定婚约是不能解除的;而另一面则有人认为,离婚「是基督可以认许的」(J. Fletcher,上引,p. 133),特别是当婚姻关系已然破碎,复修无望的时候。
有关同性恋问题的争辩,亦显出相似的分歧。在这问题上,圣经与传统是异口同声的斥责一切同性恋行为(参利十八22,二十13;罗一24~27;林前六9~10;提前一9~10);但是有些现代的作者,则本于爱是一切性行为的惟一准绳,而支持一种稳定和亲密的同性恋关系。
学者对什么是合法的性行为有很不相同的看法,这种分歧亦足以显出,爱可以有很不同的了解及表达。虞格仁(Nygren860,Nygren, Anders)在《历代基督教爱观的研究》( Agape and Eros,二册,韩迪厚等译,中华信义会,1950~2),分辨舍出的爱(agape和收取的爱(Eros)是不同的,他的理论由鲁益师(C. S. Lewis719,Lewis, Clive Staples 鲁益师)的名作《四种爱》(The Four Loves,林为正译,雅歌,1989)推广,亦受到人批评,认为他把问题极化了。不过此理论的确暴露了情欲的爱不足之处,在这方面虞格仁倒是很有影响力。
圣经并不认为圣爱(agape会压制情欲之爱,但它却教导我们,情欲的爱只能在圣爱内才能达到最高、最满足的境界。故此,按保罗的看法,婚姻中圣爱的标准,乃是在基督爱教会的关系上表明(弗五22~33)。情欲的爱是对可爱的人作出回应,而圣爱则创造并维持一个人可爱的特质;在婚姻关系上,它能引发伴侣潜在的可爱特质。
另参︰人类学(Anthropology136,Anthropology);妇解神学(Feminist Theology458,Feminist Theology)。
(参考资料:《当代神学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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