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价
工价(WAGES)
这基本上是指因付出服务而得的报酬。这词在圣经中颇常出现,但我们不易察觉此现象,因为希伯来文和希腊文这方面的用词有时译作“酬赏”或“雇价”。
在旧约社会中,雇用劳力是不普遍的。通常整个家庭经营农场的运作;家庭这群体包括奴仆和亲属,后者的工价是以实物代款,如雅各为拉班工作时的情况。但有一个利未人作家庭祭司时,除获得实物外,更获得金钱上的报酬(士十七10)。当扫罗咨询先见撒母耳时,他原先计划以实物来支付费用,但最后决定以金钱付款(撒上九7-8)。
在原始的社会中,雇主在厘定工价方面手操大权,雅各即曾埋怨拉班十次更改他的工价(创卅一41)。但旧约有法例保护受薪者,不择手段的雇主不可趁他经济能力薄弱而欺负他,必须给予合理工价,而且每天准时支付(申廿四14-15)。
新约提到人为工价作工,这不仅见于实际生活(可一20),也见于比喻(太廿1-2;路十五17、19;约十13,等等)。个中原则由以下格言道出来:“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路十7,NEB 〔和合本同〕)。保罗以此解明一项处于福音中心的基要真理,他说:“作工的得工价(腊:misthos),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罗四4)。他接着指出,人的得救不是靠人为天上的工价而作工,乃是靠“信称人为义的神”(罗四5)。相反地,失丧的人接受准确却严厉的工价,因“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参:彼后二13、15)。
从某角度来看,传讲福音的人,是从他们传讲的对象身上领受工价(在这方面,misthos 一字用于路十7;林后十一8;提前五18)。主自己也颁下“传福音的靠着福音养生”这原则(林前九14;参 D. L. Dungan, The Sayings of Jesus in the Churches of Paul, 1971,页3-80)。然而,我们切不可误解这原则,因为无论是旧约或新约都严斥那些纯粹为了金钱而施救的人(玛三11;多一7;彼前五2)。
有许多经文声言神因人的义行而给予工价或奖赏(如:路六23、35;林前三14;约贰8)。这隐喻是令人惊讶的,但圣经清楚地表明,我们不可以为神赐予的奖赏严格来说是人的功德所配得的。奖赏乃是慈惠的神恩典的作为,祂乐意厚赐百物,给子民享用。祂让我们晓得这些白白的奖赏,好叫我们在义路上恒久忍耐、坚定不移。
参考资料《新圣经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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