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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

生命(LIFE)

Ⅰ 在旧约



 

a. 用词与观念



1. “生命”(来:h]ayyi^m)的词义隐含活动的意思。“能活动的”就是生命(创七21-22;诗六十九34;参:徒十七28);生命与无生命之间显出鲜明的对比,后者是休闲的、静止的、完全不动的(参:罗七8;雅二17、20)。流动的水是“活”的(创廿六19),顺利而迅速的分娩表明母亲是“活泼”的(出一19)。这个词经常以复数的形式出现,突显了这种观念的力度。生命使人想起光明、喜乐、丰盛、秩序,以及活泼的状况(诗廿七1;伯卅三25起;箴三16;创一),而与生命成为鲜明对比的,则是死亡和无生命的状况,后者的特色是黑暗、忧愁、空虚、混沌、和沉寂(传十一8;诗一一五17)。

2. 魂(Soul;来:nep{es%),解作“存在”或“己”时,是人和兽──无论是活的或死的──共同拥有的(利廿一11;伯十二10;启八9,十六3)。但它的积极状态是“活的魂”〔译注:和合本作“活人”〕(nep{es% h]ayya^,创二7),所以,魂这个字的意义大概是指“生命”而已。死亡就是呼尽了人的魂,复活便是人的魂回来了(耶十五9;王上十七21;参:徒廿10);至于在血里的“魂”,是在活物死亡时被“倾倒”出来(利十七11;哀二12;赛五十三12;〔译注:“魂”,和合本作“生命”、“命”〕)。魂可以存留于流出来的血中(启六9;创四10),或者从群体的角度而言,魂可藉一个人的名声或子孙流传后世;“生命”和“己”的关系是这样的密切,以致人丧失了生命就差不多是丧失了己(Pedersen, 页151起;伯二4;结十八)。

3. 同样,灵(来:ru^ah])或气息(n#s%a{ma^),用作区别死活的准则时,往往译作“生命”(撒上卅12;伯廿七3-4)。死亡就是丧失人的气息或灵(伯廿七3;诗一○四29-30;参:太廿七50);复苏便是“让灵回来”(参:路八55;启十一11,十三15)。

4. 神赐给人的生命是一个身心整合体,在这个整体之中,“我们惯用的‘属肉身、属理性,和属灵生命’的三重区分并不存在”(von Allmen,页231-2);我们可用“有生命的身体”(Robinson,页27)来概括旧约对人的观点。因此,魂可与体(诗六十三1;参:太六25;徒二31)、生命(伯卅三28)、灵(诗七十七2-3;参:路一46-47),以及一切与己或“我”有关的词语互相比拟。存活的是“我”──死去的也是“我”(参:创七21;结十八4)。

b. 走向死亡的生命



1. 人能拿什么换自己的生命呢(伯二4;参:可八37)?人不但是个身心一体的生命,他也是受死亡威胁的生命──人是必死的(伯四17),人被禁止接近生命树(创三24),他的年寿像割下的草,也像清晨的露水(伯七9;诗卅九4-5,九十5-6;参:彼前一24;雅四14)。死亡在生命里头工作,所以,生命是一场力抗死亡的毁灭的战争,生命也像潮水的涨落,有时旺盛,有时衰弱。疲乏的奴仆稍作歇息才得“舒畅”(〔译注:原文直译为“输入魂”〕 'ensouled',出廿三12)。从疾病、仇敌或悲伤中被拯救出来,就是从死亡中被拯救出来,而生病或发愁便是被困在阴间(民廿一8-9;书五8;诗卅2-3;参:诗七十一20,八十六13)。我们不是说这些等于死亡,而是说,任何威胁生命的事物,都被视为死亡对魂的侵略。于是,当亚当和夏娃背逆神时,他们便“死”了(创二17);亚比米勒招惹神的忿怒时,他就是个“死人”(创廿3);约拿在鱼腹中便是身陷阴间了(拿二2)。人既是这样常在死亡的威胁之下,我们便可以从这种角度来理解人(参:路九60)。

2. 照此推论,智慧或神所赐予的长寿(箴三16;申五16),隐含美好生命之意。(我……将生与福,死与祸,陈明在你面前”(申卅15)。“愿王万岁”(撒上十24)不仅意味生命的长久,而且也期望王的统治带来太平、繁荣,与胜利。义人安享*老年才溘然而逝,这种寿高年迈就是福气,因为他已享尽天年,并有蒙神祝福的后裔为他在世上留名(创廿五8;民廿三10)。

3. 然而,我们现今的生命是不免一死的生命。“谁能常活免死,救他的灵魂脱离阴间的权柄呢?”(诗八十九48)。人是用尘土造的:他的气息至终归回神,他就死了,并且归回尘土(创三19;伯十9;诗一四四4;传十二7)。人可以藉著名留后世或子孙繁衍来“存活”下去(诗七十二17;赛六十六22),而一般人也认为个人的魂确实是这样在社群里延展下去(Pedersen,页254起)。但个人的生命确是终止了,这个人的存在不再属于“活人之地”(参:诗五十二5;耶十一19)。“存活”当然是指我个人的生命而言;人死了,他的计划消灭,他回到世人必去的尘土,他归到列祖那儿,与他们长眠地下(创廿五8,卅七35;申卅一16)。人的终结“如同水泼在地上,不能收回”(撒下十四14)。

4. 死亡不仅是弥留之际的事;它是那死的状态,意即阴间。阴间是“在尘土中”(伯十七13起),最接近的意思大概是一般人所称的“坟墓”。阴间与死亡是同义词,它是所有生命的共同终点,而且它对所有生命一视同仁,不论是人或兽,义人或恶人,智者或愚人(伯三13起;诗四十九;传二14,三19)。它的状态是睡眠、休歇、黑暗、沉寂、没有思想或全无记忆(伯三16-17,十七13起;诗六5;传九5、10);在那里人不能赞美神,而且那是人去而不返之地(撒下十二23;伯七9;诗卅9;赛卅八18)。阴间像一只无餍的怪兽,人一想到它便会有不寒而栗的不祥之感,除非那人已陷于穷途末路之中(哈二5;参:撒下廿二5-6)。

旧约曾几次将阴间生动地描述为一座巨大的坟墓;在里面,软弱无力的幽灵在蛆虫堆中继续活下去(结卅一-卅三;赛十四4起),而且一个人的“阴魂”可以从其中招上来(撒上廿八8起;AV)。头两段经文显然是采用诗体的象征手法,但那段有关隐多珥交鬼者的记载,反映了招亡魂在当时是普遍的,却是禁止进行的习俗。它不能代表旧约一贯的见解,旧约视生、死为完全对立的(与 Johnson 在页89的见解相反)。

严格而言,阴间并非意味休止存在,然而它毕竟是有意义之存在的终结,而且“差不多等于毁灭”(Johnson,页93)。“纵是光荣的路,却无一不到坟墓”,这种对人生的结论引发了传道者的叠句:“虚空的虚空,凡事都是虚空”(传十二8;诗八十九47)。旧约在夸胜的死亡面前提供了一个充满盼望的答案;答案不在人的本性之内,而在永生神的权能中。

c. 永生的神



1. “我指着永生的主起誓”是一句常见的誓词(参:民十四21、28;撒上十四39);它强调神是向人说话、行作万事的神,因为祂是“永生的神”。这种特性把耶和华与一切偶像区别出来,不但证实祂的生命活力,并证实祂具有创造能力,又藉其作为统管万有(书三10;耶十10;赛四十六5起)。祂是一切生命的根源和维持者,是活水的泉源(耶十七13;诗卅六9-10);祂赐给人气息,而且祂救人脱离阴间,引导人走生命道路(创二7;诗十六11;箴五6)。神是能使人活又能使人死的神(创六17;申卅二39;士十三3、23;撒上二6;王下五7)。

2. 人的生命是这样依靠神,以致人的气息或人的灵可以称为神的气息和神的灵(伯廿七3-4,卅三4;创六3;赛四十二5)。神在旷野赐下吗哪,好叫以色列民知道,甚至是人的肉体生命,都是靠“主口里所出的一切话”才能维持(申八3;参:太四4;路十二15、20)。神赐人气息,人便活了(创二7;参:启十一11);神若“将灵和气收归自己,凡有血气的就必一同死亡,世人必仍归尘土”(伯卅四14-15;参:传十二7;诗九十3,一○四29-30)。这样看来,人的生命是神出于美意借给人的,真生命并不是恶人短暂的生命──即使这是成功的生命,而是一个以神为“我的福分,直到永远”(诗七十三17、26)的生命。人生命唯一的保障,是“在永恒主你的上帝那里包在活人的宝贝包里。”(撒上廿五29;“吕”)。

3. 因为生命是“与神有关系的生命”,生与死乃是道德上的抉择。个人和国家的命运,不论生与福、死与祸,乃系于人的义或罪,及对耶和华的顺逆(申卅15起;士二18起;结十八)。当圣经论到世人的死亡时,是视之为神对罪的审判;人背逆神,神便禁止人接近“生命树”(创三17起;参:伯十四1起、16-17;对照诗八十九47)。行义得生,作恶致死,但这规律并非常常明显的(参:诗七十三17;箴十一19);义是“生命之道”,人藉此便蒙拯救,脱离阴间的威胁(摩五4、14;箴六23;哈二4)。

4. 神与阴间或其中的人毫无关系。但这决不可与“神在阴间无权柄”的错误观念混淆了。耶和华是永生神,祂掌管死亡和/或阴间,这是旧约信仰的基础──旧约不同的书卷及资料来源都表达了这观念。医治(王下五7、14),使死人复活(王上十七20起;王下四16、33起),拯救以色列国免于沦亡(士七2起;何十三14;结卅七),使不育妇人怀孕(创十七15起;士十三2-3;撒上一19-20,二5)──这一切都显示神的权能克胜阴间,因为这些灾病本身便是死亡的侵略,而神却能注入复活的大能。

旧约不少地方暗示神有能力拯救个人脱离阴间,但只有少部分的章节将祂这方面的意愿明确地表达出来(参:赛廿五8,廿六19;伯十九26;诗十六8-11,四十九14-15;但十二2)。然而,当这个信息出现时,它已是一种成熟和确立不移的信念,而不像是一种初面世的新观念(W. O. E. Oesterley, The Jews and Judaism during the Greek Period, 1941,页183)。这种观念与以下各点有关,也可能是其推论:

i. 圣经表明神与死去的义人还有密切的关系,

ii. 神对以色列的救赎,是按“群体人格”的模式来理解的;在其中,个人的实存是在群体的实存中得以保留。

日后,耶稣基督和别的拉比一样,力言人若要正确了解旧约这方面的信息, i. 是必备之钥(太廿二31-32;路廿37-38;参 SB, 1,页893起):

i. 神对摩西说,“我是亚伯拉罕的神。”

ii. 亚伯拉罕是在阴间。

iii. 神是活人的神,而且与阴间无关。

iv. 因此,我们可以推论说,神必定会使亚伯拉罕从阴间复活过来。

5. 圣经用了具体物质化的图像来描画活的生命(就像两约之间的犹太教一样)。那是复元的生命;在这种生命中,“生命”──意即昌盛、平安和富足──是丰盛的,阴间的威胁也被解除了(赛廿七;参:启廿一-廿二)。这生命的实现(赛廿六19;但十二2)有待将来弥赛亚的拯救;而且,由于这是被创造的生命,它完全是出于神的权柄和恩典。神曾藉着祂创造性的话语创造了人,将来祂要藉着创造的权能使复活实现,再次叫尘土变出生命。

Ⅱ 在新约



 

a. 用词与观念



1. 生命(腊:bios)的意思是“人生过程”或“维持生命的必需品”(可十二44;提前二2;约壹三17)。虽然 zo{e{ 一字特别用来描写复活的生命(这更是约翰著作的一贯用法),它也指“人生过程”(路十六25;腓一20;参:路十五13;罗六2),灵魂生命或身体活力(徒八33,十七25;腓一20;提前四8;参:约四50),以及人生寿命(雅四14)。魂(payche{)和灵(pneuma)继续扮演“己”和“生命”这两个界线不分明的角色。解作生命时,魂只表示“存在的本体”,“天然的生命”(路九25;可八36)。它可维持,直到进入复活的生命(约十二25),而它目前的存在状态是身体的活力,人死时就消失(太二20;约十五13;徒廿10;约壹三16)。或者我们从另一角度来看,魂有一个更重要的含义,意即亚当的生命,就是那个属于旧纪元的生命,那个受神审判的生命(路十二20;参:林前二14,十五44起;雅三15)。虽然灵可以指亚当生命中的活力根源(约十九30;徒七59),正如灵在远古的以色列也有这种意思,但它在新约的含义较多指向复活的生命。在这角度而言,灵与魂的生命似乎是有分别的,后者指受神审判的生命(参:犹19;约六63;林前十五45)。

2. 人的生命和本体,纵然可从不同角度去看,却仍是一个身、心上的整体(参 Bultmann 的著作)。这种观念早见于旧约时代,路十六19起的比喻不经意地反映了希腊人的灵魂─身体二元论,但这观念并不符合新约一贯的观点或教训。

b. 死亡阴影里的生命



1. 新约承继旧约的观点。

i. 生命是借来的、短暂的、依赖神而且由神支配的(参:太四4)。人既不能延长魂的生命,也不能毁灭它(太六25起;路十二25;雅四15);神能够收回它,亦能救赎它,使它成为复活的生命(太十28;路十二20;林前十五44;约壹五16;参:雅五20)。

ii. 生命仿如潮涨潮退:活的生命就是健康的生命(约四50)。

2. 新约透彻地发挥旧约的观念,于是,生命的道德品质,即生命与神的关系,便清晰地显明出来。一个属神的人,虽然死了,神看他仍是“活”的(路廿38)。另一方面,与神的生命疏远的魂的生命(弗四18)不算是生命。凡活在这种生命中的人──不但指那些直接受阴间威胁的人(可五23;参:太九18)──都可以视为“死”的(路九60;罗八10;约壹三14;启三1;参:路十五24)。即使称之为生命,“这生命”与真正的生命是有差别的(林前十五19;提前六19),而且“这生命”必须与来世的生命连合,它才成为有意义的生命(加二20;腓一22;提前四8)。

3. 施洗约翰催迫人“悔改”的呼声,成了新约的基调(太三2;参:徒十一18,十七30-31)。世人都要面对即将来临的审判。人若希望有分于新时代的生命,就必须作出抉择。那些惨受极刑折磨、屈辱的罪犯并非不寻常的罪人:“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路十三3)。生活富足无忧也不能视为神恩宠的凭据:人在安逸自得之际,神对他说:“无知的人哪,今夜必要你的灵魂”(路十二20)。身体的死便是魂生命所受的审判;这个旧约观念亦见于新约,但更常见的观念是,末世终局才是审判的场合──基督复临(太廿四36起,廿五31起),人复活受审(约五28-29),第二次的死(启廿一8)──那时,神把人的“(灵)魂和身体”都灭在地狱里(太十28)。魂生命(psyche{)大异于复活的生命(zo{e{),前者是亚当的生命,被审判的生命,必死的生命(因它没有 zo{e{)(约三16)。“属魂(或只有魂)的”人的确是以那正衰败的旧纪元为人生目标;“属魂的”身体是一个被阴间权势控制的身体,而这权势正支配着旧纪元(林前二14,十五44;雅三15;犹19)〔译注:(“属魂”,和合本译作“属血气的”,和“属情欲的”〕。

4. 世人在耶稣基督里受了死亡的审判,祂是世人的代表,就是那位末后的亚当(林前十五45)。祂“成为罪”,并自愿把祂的灵魂交给阴间作“赎价”(可十45;约十15;林后五21;参:可十四34;赛五十三6、10;徒八32起;彼前二24),好把复活的生命赐给世人(约六51)。然而,基督的灵魂并不长留阴间;在复活的胜利中祂再取回祂的灵魂(徒二31;约十17)。不仅如此,祂藉着“不能毁坏之生命”的大能,成了“赐生命叫人活的灵”,祂随着自己的意思与人分享祂的胜利,以及把复活的生命赐给人(来七3;林前十五45;弗四8;约五21,十七2)。基督藉此永远除掉阴间对人灵魂的威胁。

5. 这样,人不一定会失掉灵魂生命的。人若爱它或设法保存它,就会丧失它;但人若为基督、为福音,或为弟兄丧失它或舍弃它,它就得蒙保守,并被复活的生命吸纳了(可八35-36;约十二25;约壹三16;林后十二15;腓二30;启十二11)。人相信主或带领一个罪人悔改归正,就是拯救一个人的灵魂脱离死亡(来十39;雅一21,五20;彼前一9)。信的人永远不会尝到真正的死味(约八51-52,十一26;参:约十28;可九1),因为在基督里,人的死亡已变为暂时“在耶稣里睡了”(帖前四14;参:可五39;约十一11)。灵魂生命和复活的生命都是己的生命,也是全人的生命。复活的生命并不取代灵魂生命,而是保存它并且改变它。

c. 复活的生命


1. 旧约理想中的美好生命,在新约所言及的复活生命(zo{e{)里,获得末日最终的应验。复活的生命是唯一的真生命,所以它可以直接称为“生命”(徒五20,十一18;罗五17;彼后一3;约壹五16)。与它相属的是光(约八12),荣耀(彼前五1、4;参:雅一12),尊贵(罗二7),丰盛(约十10),不朽(提后一10),复活(约六40,十一25),永生,神的国(西一13;太廿五),圣洁(罗六22-23),喜乐(帖前二19),灵(约六63;参:林前十五45),那不能毁坏的(来七16;彼前一23);与复活生命成对比的是黑暗(西一13),耻辱(罗二7),死亡(约壹三14),必死(林后五4),灭亡(太七13-14),审判(约五28-29),败坏(加六8),忿怒(罗二7-8;约三36),永刑(太廿五46)。人得着生命就存活(约六27)。失去生命就好像枝子被切断,渐渐枯干且被烧掉(太七13、19;路三9;参:约十五6),而且在地狱里被毁灭(太十28;可九43起;启廿14-15)。

2. 新约秉承了旧约,声言生命乃是那永活的神的生命(罗五21;启四9);祂自己有生命,而且是那独一不死的(约五26;提前六16)。祂能使人活,又能使人死(罗四17;林后一9;提前六13;太十28-29;雅四14-15;路十二20)。

3. 属神的这种生命在耶稣基督身上彰显出来。在符类福音中,耶稣向祂的门徒坦率地保证,祂拥有复活的生命(可八34起,九41起,十29-30;太廿五46),而且以事实显明祂有能力把这生命赐给人:治病就是“拯救魂”(路六9;〔译注:和合本作“救命”〕),并使人得以“活”下去(可五23)。基督更用祂那充满创造力的话语制服了阴间本身,夺去其中的一些亡灵(可五39起;路七14-15;参:约十一43)。由于约翰福音和新约书信较刻意地展现基督的复活,它们在这方面写得更加明确和详尽:基督是“真神,也是永生”(约壹五20;约一4,十四6),祂是“生命的创作者”〔译注:和合本作“生命的主”〕(徒三15),父已赐祂“照样在自己有生命”(约五26)。祂是“复活和生命”(约十一25直译),是“生命的粮”(约六35),祂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约六63)。祂藉着祂的复活显示自己是活人和死人的主宰和审判者(太廿五31起;可十四62;约五27起;徒十42;十七31;罗十9-10,十四9;提后四1;参:彼前四5;启十一18)。

藉着耶稣基督的复活,不朽的生命已在历史的层面上实现了。祂的复活成为一切复活的基础,而且我们要依据祂的复活来了解一切的复活(参:林前十五;西三4;约壹三2)。复活的盼望,不再像旧约一样,只依凭先知的异象或基于与神立约关系的推论。复活不再仅是脱离阴间权势、恢复生命。复活生命的真义现在是藉着耶稣基督的形像显明出来(罗八29)。

4. 这样,对于人来说,真生命是以耶稣基督为基础的,祂“成了叫人活的灵”(林前十五45;参:约六63;林后三17)。福音信息的中心是祂曾死过,现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远远”(徒二31起;林前十五3起;启一5、18),而且藉着不能毁灭之生命的大能把生命赐给世人(来七16;约六33)。基督若没有从死里复活,人就必须用完了来描述基督徒的死亡(林前十五18、32)。但基督复活了,而且拿着“阴间的钥匙”;正因为阴间不能胜过祂,阴间也不能胜过祂的教会(太十六18;启一18)。信徒藉着悔改、相信,和受洗,便能领受祂的生命(徒十一18;约三16,十一25-26;罗六4);人藉这生命便“得救”了(罗五10)。神藉着基督的死和复活闯进人的世界,使人同时看见罪的致命性以及从神而来之新生命的恩典;这种“闯入”是一项无法测度、不能预料、白白赐予的救恩行动。

5. 复活的生命,像亚当的魂生命一样,是神藉着祂富有创造能力的话语赐给世人的,也是由祂维持的。人不能支配它。人可以承受它、接受它或进入其中(可九43起,十17、30;多三7;彼前三7)。人若犯罪行恶或弃绝福音,他便判定自己不配得享永生(徒十三46;参:罗一32),或者,相反而言,靠着圣灵他便能够实践使他得享永生的行为(可十17起;约五28-29;罗二7;林后五10;加五22,六8)。人要藉着信与基督建立关系,才可能实践这样的行为(罗一17;约廿31);这种由信而来的关系使人得着生命(约六53-54;罗六23;西三3;约壹三14,五13)。神随自己的意思将生命赐给一些人(约一13,五21),祂预定他们得生命,而且他们的名字从创世以来就记在生命册上了(徒十三48;罗九11;腓四3;启十七8,廿12起)。新生命是复活,是新生,是出于造物主神的主权和恩典的作为(约五24-25;罗六4;西三1起;弗二1起;约一13)。

6. 在符类福音中,生命〔译注:意即永生〕总是被看为将来的事,并且与将来的神的国度有密切的关系(可十17、23,九43、47;太廿五46)。通往永生之路被罪堵塞了,找着的人也少。然而,寻找永生乃是人生最高的目标,而且它值得人为其作出彻底的牺牲(可九42起;太七14,十三44起),因为只有这样,人的魂(生命)才能保全(可八34起;参:约十二25)。

7. 基督复临的这个观点,在约翰和保罗的作品中仍旧出现(约五24、28-29,六40,十一24,十四3、6、19;罗五10,六22;林后五4,十三4;腓三10-11;参:林前十五52起),但他们也认为信徒现在就拥有复活的生命,人在皈依时便“出死入生”(约壹三14;参:约五24;弗二1起),而且,人甚至可以用过去式来描述自己已经钉死在十字架上,已经复活,已经被引进基督的国里,又得了荣耀,并且已坐在天上(加二20;弗二5-6;西一13;罗八30)。然而在保罗的作品中(大概在约翰的作品中也是如此),有分于基督的死和复活往往被看为群体的参与(罗六4,八2;提后一1;参:约六33、51起);这是圣灵所赐的,这圣灵便是新生命的“首期供款”(参:林后四12,五5)。我们的生命藏在基督里(西三3),而简单地说,得着生命的意思就是得着基督(约壹五11-12)。在个人而言,复活的生命今日显现于伦理上和心理上的更新变化(罗八10,十二1;加五22-23;西三1起、9-10;弗四18起),但一己的必死的身体仍然在死亡的威胁之下。惟有等到基督复临时这必死的就“被生命吞灭了”,阴间的权势也被完全击败了(林前十五26、52起;林后五4;参:启廿13)。目前,个人的胜利只实现在耶稣基督的身上,祂“成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林前十五20;罗八29)。

8. 像在古代的以色列一样,死亡这难题的答案既不见于哲学思维中的生命不朽论,又不可能在人死后处于阴间的劣等生命中找到出路,唯一可取的答案是人从阴间被拯救出来;成为神的儿子就是成为复活之子(路廿36)。神复活的独生子把征服死亡的胜利赐给祂的教会;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要复活(林前十五22)。新约对死亡的态度,不是巴哈(Bach)的“甜蜜的死亡呀,来吧”,而是见于约翰的“主耶稣阿,我愿你来”。

复活的生命是有形体的生命──一个整全人的生命(路廿四39起;约五28-29;林前十五;腓三21;启廿13)。这生命是与基督同在的(约十四3;西三4;帖前四17),能面对面地认识神(林前十三12;林后五7;约壹三2;启廿二4),进入神的国度(太廿五34、46),满足地享受“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罗十四17;参:启廿一-廿二),届时一切阴间的威胁都被除掉了。

复活的生命将是“我的生命”。然而,个人的延续并不靠赖莱布尼兹(Leibnitz)所说的剩余单元,也不依赖柏拉图所言的逃脱的灵魂。这乃是依赖神,在祂的心中“人都是活的”(路廿38),而且祂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罗四17)。

书目:J.-J. von Allmen(编),Vocabulary of the Bible, 1958, 页231-7; R. Bultmann, The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955, 1, 页191-227、324-9; E. de W. Burton, Spirit, Soul and Flesh, 1918; H. C. C. Cavallin, Life after Death ... in 1 Cor. 15, 1, 1974; 2, forthcoming, C. E. B. Cranfield, 'On Rom. Viii, 19-21', in Reconciliation and Hope, R. Bands 编,1974, 页224-30; 'O. Cullmann, Immortality of the Soul or 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1958; 同作者,The Early Church, 1956, 页165-73; C. H. Dod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Fourth Gospel, 1954, 页144-50、201起;E. E. Ellis, Paul and his Recent Interpreters, 1961, 页35-48;同作者, NTS 10, 1963-64, 页274-9; 同作者,Eschatology in Luke, 1972; R. H. Gundry, So{ma in Biblical Theology, 1976; K. Hanhart, The Intermediat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6; F. G. Lang, 2 Korintherbrief 5, 1-10 in der neueren Forschung, 1973; H.-G. Link, NIDNTT 2, 页474-84; TDNT 2, 页832-72; 8, 页359-451; 9, 页617-56; A. R. Johnson, The Vitality of the Individual in the Thought of Ancient Israel, 1949; J. Pedersen, Israel: Its Life and Culture, 1, 1926, 页99-181、453-96; H. W. Robinson,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Ancient Israel, 1964。

参考资料《圣经新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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