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长时期/列祖时期
族长时期/列祖时期(PATRIARCHAL AGE)
Ⅰ 圣经的描绘
族长时期包括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时代,其描述见于创十二-五十;但是卅九-五十章偏重于记载约瑟的事情。族长时代的起讫极难确定,学者们的见解非常歧异,由主前1900至1500年这个范围内出入颇大。圣经的资料不足以解决问题,我们仅能藉比较创世记族长故事的资料与主前二千年期初圣经以外的资料,暂拟他们的年日。若要完成一幅族长时期的概览,还有其他困难,因为创世记只集中记叙几个人的事迹。作者笔下的家族人口不多,但连于其亲属的整个群体可能为数颇众,而他们都来自巴勒斯坦东北部以外的地区。圣经的作者们必曾从手头所有的大量传说中选取适合自己的资料,藉以强调宗教和神学方面重要的论点。因此,对于一个历史家来说,如果自限于圣经的记载,他就受到严重的限制了。
根据创世记的描述,族长们的迁徙牵涉了很广阔的地域,即从米所波大米至埃及。圣经所提及,又为近代考古学证明在二千年期初已有人居住的城市包括吾珥(创十一28、31,十五7),哈兰(创十一31-32,十二4-5,廿七43,廿八10,廿九4),示剑(创十二6,卅三18),撒冷(耶稣撒冷,创十四18),基拉耳(创廿1,廿六1、6,等等),多坍(创卅七17),可能还有希伯仑(创十三18,廿三2、19,卅五27),以及伯特利(创十二8)。*押巴拿文件(约属主前2300年之物)证实所多玛、蛾摩拉、押玛、洗扁、比拉(创十四2)很早已经存在。圣经创世记中未提及,但在族长时代十分繁荣的重要城市有米吉多、夏琐、拉吉、基色,和耶利哥。米所波大米的吾珥城在这个时期已失去它在主前三千年期末叶所享有的显赫政治地位,但它在宗教和文学方面仍保持相当的影响力。幼发拉底河流域的*马里城在这时期也很繁荣,不过圣经并没有提到它。考古学家在这里发现了约二万块泥版;这些泥版就这段时期提供了相当多的资料。
创世记的某些经文列举了一些城市,如:亚特律加宁、哈麦,和沙微基列亭,就是东方入侵诸王所经路上的城市(创十四5);“平原诸城”(创十三12,十九25、29);雅各回伯特利途中所经过的城市(创卅五5),以及在埃及的城市(创四十一35、48,四十七21旁注〔RSV〕)。米所波大米至埃及之间显然有许多聚居点,或为开放的村落,或为有城墙的市镇,大的小的都有。在巴勒斯坦本部,大部分的城市都在低地或在大道的沿线。
在有人定居之地的外围,半游牧民族连同他们的群畜到处移动,构成双形(dimorphic)社会的一部分;在这种社会中,城市居民与半游牧的牧人毗邻共处。后者时常在市镇附近搭营(创十二6-9,十三12-18,卅三18-20,卅五16-21,卅七12-17),偶然从事农耕(创廿六12-13),能与城中居民有社交和经济上的来往(创廿一25-34,廿三1-20,廿六17-33,卅三18-20),甚至在不同的时期移居市镇,成为“寄居者”(创十二10,十五13,十七8,廿1,廿一23、34,廿六3,廿八4,卅二4,卅五27,卅六7,卅七1,四十七4-5)。此情况见于罗得和亚伯拉罕分手时,罗得迁入所多玛城,并“向着所多玛”支搭帐棚,而且“正坐在……城门口”。雅各和以扫二人的生活方式形成鲜明的对照,然而也是互相补充的(创廿五27-34);雅各和他的众子在示剑定居了一段时间,并且加入城内居民的社交生活(创卅三18-卅四31)。
我们可略窥住帐棚的牧人所过的半游牧生活,他们带着群畜迁移,有时走过相当遥远的路程,寻觅草地和水源,有时与别族冲突(创十三5-11,十八1-8;廿一25-31;廿四62-67,廿六1-33,廿九-卅一,卅三12-17,卅六6-8)。族长们的宝贵财产包括绵羊、驴、公牛、羊群和牛群,甚至包括*骆驼(创十二16,十三5、7,廿14,廿一27-30,卅29,卅一1-10、38,卅二13-16,卅四28,四十六32,四十七16-18)。*“牛”(b#he{ma^)一词在一些章节中也泛指小牲畜,但族长们也的确拥有某类“〔公〕牛群”(ba{qa{r)(创十二16,廿14,廿一27,卅四28)。
在族长时代,*旅行似乎是普遍的。亚伯拉罕在他一生中曾离开米所波大米的吾珥而到过埃及;雅各离开巴勒斯坦前往哈兰,后来又回去(创廿八,卅五),最后下到埃及。大概当时不乏商旅常用的路线,约瑟便是由这种商旅带到埃及去的(创卅七28-36)。
族长们的故事提及当代的统治者,包括埃及的法老(十二15、17、20),一些从东方来的“王”(来:melek[),示拿王暗拉非,以拉撒王亚略,以拦王基大老玛,和戈印王提达(十四1),所多玛和蛾摩拉那些地位次要的王(十四2),撒冷王*麦基洗德(十四18),基拉耳王亚比米勒(廿2,廿六1,等等),以东的某些“族长”(来:~allu^p{),以东后来的王(创卅六19、31),何利人的“族长们”(创卅六29),和以扫所出的族长们(创卅六40-43)。这些人物,迄今无一能在其他的历史记录上翻查出来。其中一些必定是非常微不足道的统治者,而半游牧的族长家庭注意到他们,完全是为了在草地或水源方面需要他们帮忙的缘故。在某些情况下,族长与他们立约(创十四13,廿一27,廿六28-29),但一般而言,族长们在当日的双形社会中都是到处自由迁徙的。
族长们的日常生活往往受限于各种长期流传下来和相当普遍的习惯。族长们和他们的亲属按宗族组成互相关联的社会单位,这些单位由延伸的大家庭或亲族组成(创十二1-5,廿四1-9,廿八1-5)。这是族长(家长)管治的制度。我们在创十二1和廿四38-40读到“父家”(be^t[ ~a{b[),另一些经文干脆作“族长的家”(创廿四2,卅一14、43,卅六6,四十六26-27、31,四十七12,五十8。〔译注:和合本偶尔不译出,或译作“父亲的家”、“家中”等〕)。在这种社会中,身为家长的父亲拥有广泛的权力。按正常情况,长子继承他的地位和他的产业。家长若无后嗣,奴仆(创十五2-3),或成了妾侍的婢女所生的儿子(创十六1起)也可成为继承人。在第二种情况下,所生的儿子算为正室的儿子,就是她把婢女给丈夫作妾的。这种安排出于妻子的同意,而不适用于丈夫主动纳妾的情况。亚伯拉罕与夏甲(创十六1-4),其后和基土拉(创廿五1-6)的婚姻,就是这两种结合的例子(参:创卅3、9)。假如正室在妾侍的儿子出生之后才生儿子,麻烦便来了。在族长的社会,正室的嫡子似乎就成为嗣子(创十五4,十七19),然而创廿一10暗示这可能不是必然的;撒拉必须坚持,不容许以实玛利与她自己的儿子同作后嗣。
婚姻是一桩复杂的事情。当时社会上的富人和有权位者能多纳妻妾,但大多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然而,实际上,作丈夫的要纳妾或多娶一个妻子也非难事,他可主动进行,也可由于妻子不生育,而由妻子把婢女给丈夫作妾侍。在族长社会中,雅各和以扫都有多于一位平起平坐的妻子(创廿六34-35,廿九)。亚伯拉罕在撒拉死后再婚(创廿五1-2),而拿鹤的一些儿女是妾侍所生的(创廿二20起)。
当时似乎盛行同族通婚,那就是同族亲戚之间的婚配,如:亚伯拉罕与撒拉,拿鹤与密迦(创十一27-30),雅各和拉结,雅各和利亚,以撒和利百加,以扫和以实玛利的女儿。
我们也很清楚了解:一些族长时代的婚俗不见容于后来的摩西律法,如娶同胞姐妹作妻子(参:利十八18),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等(创廿12;参:利十八9、11;申廿七22)。
从雅各的生平事迹,我们知道他为了娶妻而必须为准岳父效劳,作为纳聘的代价(创廿九18-19、27-28)。我们无法知道这种做法是否普遍。它可能是亚兰人的习俗,也可能仅流行于米所波大米的北部。大概这种习俗的普遍性远超乎我们的资料所反映的情况。
至少有一个实例显示在妻子之外另娶是犯禁的(创卅一50)。
族长的祝福是重要的,而且一经发出就不能废除(创廿七,四十八-四十九)。创廿七记载长子放弃了长子名分,次子便得了那祝福(22-29节)。在一般正常的情况,长子应获祝福,但这不是必然的。
我们在下面试把其他古代近东的文献与圣经记载作一比较。族长们的习俗与当代的做法有一些类似的地方,但也有许多创世记的风俗特色仅见于族长们的生平事迹,而在其他文献中找不到相近的做法。
关于宗教上的事情,细节方面的叙述极为罕见。族长们显然知道他们必须持守个人对神的信仰,因为祂引导他们经历人生,且以祂的应许鼓励他们(创十二1-3,十五4-5,十七,廿八11-12,等等)。有关祂的引导方面,神并不局限于一特殊地点,祂在吾珥、哈兰、迦南或埃及都一样活跃(参:创卅五3)。族长们一旦明白了神的旨意,唯一的选择就是相信和顺服(创廿二)。族长们经常藉祷告和献祭敬拜神(创十二8,十三4、18,廿六25,卅五1、3、7)。割礼是宗教礼仪,标明受割礼的人是属于这个与神立约的家族。族长们深深感受到神在他们中间施展能力,因而按照那些显明神作为的凭据来给一些地点和儿女命名(创十六11、14,在创廿九31起,雅各所有儿女的名字;参:创卅二30,卅五15,等等)。每个族长似乎都有他自己特别给神的名称,这暗示他们感到与神有特殊的个人关系,以撒用的是“敬畏”,或根据奥伯莱(W. F. Albright)所建议的解释,是“亲属”(pahad[)(创卅一42、53),雅各用的是“大能者”(~@b[i^r)(创四十九24)。族长们的宗教的核心,就是感到与神有个人的关系,认识神的应许,和晓得顺服神的旨意才是真信心的精髓。
我们必须强调族长社会的两种特色,即立约和拣选的观念。在族长们所持守的宗教中,无论是直接地(创十五18,廿七7、10-11、13、19),或是间接地,神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立约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这约中,神把自己与亚伯拉罕及其子孙结连起来,又把他们与自己紧密连合,互相订立最严肃的盟契,涉及神对亚伯拉罕及其子孙的应许和拣选(创十二1-3,十三14-17,十五18-21,十七5-8,等等)。神要藉着亚伯拉罕以及其子孙惠及全人类(创十二3,十八18,廿二17-18,廿六4,廿八14),而且神是要特别藉着这个蒙拣选的家族来实现祂的计划(创十七18-19,廿一12)。在创世记对族长宗教的描绘中,立约和选召这两个观念是强而有力的主题。
Ⅱ 近代的发现与族长时代
族长时代的准确日期难以确定,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把它定于青铜器时代中期,即主前约1850至1570年(*亚伯拉罕)。这是基于我们假定考古学和碑文的知识能提供当代的资料。今日的学者普遍接受这种见解,不过有些作家像汤普森(T. L. Thompson)和范思坦(J. van Seters)则认为族长传统全属铁器时代,因为他们相信这些传统全属后期的杜撰作品。对这些作家来说,考古学不能为族长时代的事迹重整一个“历史”背景,因为根据他们的理解,那些传统根本就没有历史背景可言。我们将于稍后再讨论这个问题。下面的概述可让读者稍窥近年来比较重要的发现。我们必须承认:迄今所发现的大量古代文献,其实只是所有古代作品的一个很小部分,而且大都是偶然存留下来的。
a. 民族
族长们的故事提到各种不同的民族──埃及人、亚摩利人、以拦人、迦南人、何利人、以东人、赫人。创十四似乎提到四种显然不同的类别,惟今日已不可能全部鉴定。例如,何利人(Horites)不一定就是户利人(Hurrians)。事实上,创卅六20-21把何利人跟以东和巴勒斯坦南部拉上关系。此外,创廿三的赫人也未必是安纳托利亚(Anatolia)〔译注:小亚细亚古称〕的赫人。他们更像是与迦南人有关的土著(创十15)。诚然,在主前二千年期初,近东民族的迁徙是相当大规模的,所以我们也许能在迦南找到各国各族的人。从这角度而言,族长们的故事正反映了当时的一般情况。
有两族可能特别引起我们的兴趣,他们就是哈皮鲁人(Hapiru)和马里(Mari)的边雅悯人(Binyaminites)。哈皮鲁人的足迹遍及不少地区,并且久为人知。创十四13称亚伯拉罕为希伯来人,这可能表示他看上去正像当时四处可见的哈皮鲁人。边雅悯人则是马里地区双形社会中的半游牧民族;关于这一群人,我们须要研究马里文件,才能更了解他们的底蕴。在社会学的层面而言,族长的社群跟马里的边雅悯人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b. 城市
考古发掘已显示,在主前二千年期初叶,近东继承了一个更古老的文明,而且在当时,有关族长们的记载所提到的几个市镇已经存在(见上文 I经的描绘})。当日市镇居民的生活细节可见于出土的颓垣败瓦、陶器、艺术品、工具和武器,偶尔亦可见于遗留在废墟中的文献。例如,哈兰城(创十一31-32)的名字见于*马里出土的泥版。*押巴拿的那些泥版提到迦南的许多城镇,它们都在此城的通商范围之内。写于主前十九世纪的咒诅祷文(Execration Texts)是重要的古埃及记录,它们提及那时存在于迦南的几个市镇,包括耶路撒冷(创十四18)。我们的确可以说族长故事中的许多市镇在主前二千年期初已经存在。在青铜器时代中期,迦南本土的大城市像米吉多、夏琐、拉吉、基色、耶利哥、示剑等,都已经建立了。在迦南以外也有大城市,像幼发拉底河流域的马里,在这里出土的记录是极重要的文献,有助于描述这地区的社会状况。虽然我们拥有这么丰富的资料,我们还不能确定族长时代的日期,因为这些城市的历史跨越了许多世纪。也许,我们能肯定地指出的仅是,族长的故事不可能早于那些城市存在的时代。
c. 个人的名字
族长记载中出现了许多名字,我们可把它们与泥版所显示的名字模式,作一比较,并可作出许多的比照。例如我们发现亚伯兰这个名字有不同的写法:亚伯暗拉暗、亚伯暗拉玛、亚伯拉玛(A-ba-am-ra-am, A-ba-am-ra-ma, A-ba-ra-ma),它们出现于西部闪族语区的各种文献上,而所跨越的时代相当长;因此,这个名字对确定日期一事作用不大。名字像雅各伊勒(Ya'qub-ilu [Jacob-el])出现于主前二千年期初期和晚期。十二支派的一些名字,像西缅、亚设〔译注:英文原著作〔亚述〕 Ashur,想是 Asher 〔亚设〕之误)、便雅悯,也可证实存在。以实玛利(Ishmael)和以色列(Israel)这两个名字,是由一个动词成分加上神的名称伊勒(El)组成。其他名字,像以撒,大概是昵称(一个特别的名字或小名),完全以动词的成分构成,如:以撒(yis]h]a{q),意即“他笑”、“嘲笑”、“玩耍”,或“抚弄”(创十七17,十八12,廿一6)。学者对西部闪族语的名字、亚摩利人的名字、马里人的名字等,已作了广泛的研究,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与族长起名方法相仿的例子颇多,它们固然出现在主前二千年期初,但也见于一段更长的时期;因此,虽然我们对族长名字的模式已掌握了上述的宝贵资料,但它们无助于确定族长时代的日期。
d. 旅行,贸易与商业
在当代的近东全地,*贸易与*旅行都很普遍。加帕多家出土的泥版显示早在主前2000年,小亚细亚和亚述之间已有铜和羊毛的贸易。别的记录则提到在近东全地的军队调动和战利品运输等情形。当时有大道连贯米所波大米和小亚细亚以及巴勒斯坦,还有连到埃及的道路。有一条大道位于约但河外(即*王的大道,民廿17);今日沿着现代公路的附近是一系列的古城,这足以证明上述大道昔日确曾存在。从埃及便尼哈珊(Beni-hasan)所发现的绘画(约属主前1900年之物)描绘来自巴勒斯坦一带的游牧民族,他们大概是冶金工人。我们从而颇为了解这些人在亚伯拉罕时代的衣着和财产。他们主要的负重牲口似乎是驴和骡。最后,约属主前2300年的*押巴拿泥版,让我们认识押巴拿商人进行贸易所到的广大地区,并说明远在我们所推测的族长时代以前,近东一带已有广泛的旅游、贸易,和商业的活动。
e. 当代的习俗
数以万计的泥版使我们了解当时的风俗习惯,因为它们代表了当日的日常生活中的文件,这包括法律、商业、宗教,和私人记录等文件。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典章,例如汉摩拉比法典(Laws of Hammurapi)(主前约1750),伊斯能拿(Eshnunna)城的法规(主前约十九或十八世纪),以及里辟伊施他尔(Lipit-Ishtar)和吾珥南姆(Ur-nammu)诸王的苏默人法规残篇(属主前廿一-十九世纪)。至于私人和个人的文件,则有那些出于*努斯(Nuzi,主前十五和十四世纪)、 *马里(主前十八世纪)、沙呣拉角(Ras Shamra, *乌加列,主前十四世纪),和*亚拉拿(Alalah\,主前十七和十五世纪)的文献。上述文献结合起来,就展现了一幅主前2000至1500年北米所波大米的民生图,并成为我们研究族长时代习俗的资料库。主前十五和十四世纪的文献显然超越了我们所推测的族长时期,所以,我们对上述文献必须慎为使用。习俗随年日而改变,但它们往往反映较早时代的做法;所以,主前十五世纪的文件并非不可能提供一些线索,有助我们了解主前十八世纪的生活。然而,一般而言,当代的文件才是最可靠的资料来源。
1925至1931年考古学家发现努斯(Nuzi)文件之后不久,学者们指出,努斯的习俗与族长时期的习俗有许多相似之处。后来,从其他地点出土的文献愈来愈多,而且都是出自比较早的时代,学者才知道努斯文件对我们了解族长的记载并非如前所想的那么大有帮助。学者在努斯文件中寻找类似族长们所依循的习俗,范围包括收养儿子、婚姻、继承、娶姐妹为妻的婚姻、收养姐妹、族长的“遗言”、人为娶妻而服侍准岳父一段时期、随嫁婢女作为妆奁一部分等。学者在这方面亦有收获。有些作家像哥顿(C. H. Gordon)和思彼撒(E. A. Speiser),极赞成努斯文件可在族长时代的习俗这方面充任资料库。然而,今日我们清楚知道,在努斯出土的四千片楔形文字泥版中,曾被引用的还不到十二片。这个见解所蕴含的主张是:学者从主前十四世纪的文献中寻找与族长时代有关的资料,是基于乌加列、亚玛拿(el-Amarna)和努斯的文件记有类似族长时代的习俗。
但事实上,由于出土的泥版与日俱增,学者们更容易在较早的资料中找到类似族长时期的习俗。例如,收养儿子最适切的例子见于在拉萨(Larsa)发现的一封古巴比伦书信。信上明说,无子之人可收认自己的奴仆为养子。这做法不见于努斯文件。收纳妻子婢女之子为养子的做法,只见于一份努斯文件中。较常见的是丈夫娶第二个妻子或纳自己的婢女为妾。但大部分关于多娶妻妾的习俗都可见于其他古代近东地点出土的文字记录。至于族长的遗言,努斯的习俗也有所不同;而思彼撒所提出的兄妹婚姻,无论在努斯文件或创十二-五十,都缺乏任何真实的基础。在努斯泥版与族长们的故事之间似乎没有特别的关系。然而,这种寻求相近习俗的努力不是没有价值的。我们大体上都可意会,族长事迹中的习俗很类似主前二千年期初的泥版所记录的社会习惯。不过,许多习俗都流传多个世纪,所以,它们虽然对于研究社会现象可能有用处,但作为考订年代的参考则有欠准确。最有成果的研究范围之一,是有关古代近东像马里那样的双形社会的游牧生活和定居情况。倘若我们把这种研究与寻索类似习俗的研究结合起来,就可能对族长的社会和时代获得更清楚的概念。我们也必须紧记:族长社会的某一习俗在圣经以外的资料中不一定有类似的风尚,因为该习俗可能是族长那群体所特有的。
Ⅲ 族长记载的历史价值
我们可以说,自从十九世纪末威尔浩生(J. Wellhausen)的日子以来,学术界大体上出现了一种明显的改变。威氏主张:我们从圣经记载无法得知族长的历史资料,族长的记载只反映了多年以后记录这些故事的作者们的时代背景。他这种主张并未被人完全遗忘,日后汤普森(1974)和范思坦(1975)又重弹旧调。范氏质疑创世记的故事取材自口述传统的程度,倾向低贬口述传统的影响力。他辩称今人不可能明确地鉴定族长记载中的人名、地方、民族,和习俗。他无法在世界历史中找到可安置族长们的具体位置,并且坚信考古学在阐明族长的背景这方面的贡献(假如有的话)很小。他也特别指出那些所谓不符时代的事物,像创世记所提到的骆驼和非利士人。这样,他质疑学者寻索族长记载与主前二千年期资料类似之处的整个做法,反而认为那些传统大都是由一个后期(包括被掳时期)的社群和宗教群体所模造,且是为了他们而造的。在他看来,当我们研讨创世记的记载时,必须优先考虑这后期的创作活动。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以及立约等主题,都被记载族长事迹的作者们用来支持王国的王朝意识,但这些主题全属族长时代以后的杜撰。汤普森的主张大体上很接近范思坦的路线,但在处理手法的细节上有分别。这两位作家备受严厉的批评。其他近代的作家如阿特(A. Alt)和诺思(M. Noth)也怀疑族长记载的历史价值,不过二人似乎承认,一些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元素,很可能从较早期流传了下来。
我们可以同意:近日有一代学者们对于族长记载的几方面曾作了一些言过其实的主张。但如果完全否定这些故事含有任何历史价值的话,这也是过激的反应。即使我们承认它们是文学兼神学的文件,是作者把过去多个世纪流传下来的传统编写而成的,我们却没有充分理由否定它们包含许多古代的和历史的材料。应许和立约这两个神学概念在故事记载中的重要地位,本身就足以说明族长们不仅是文学的杜撰而已。
许多历史方面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我们不可能确定年代,我们也不可能根据一个与族长同时代的社会而为族长社会以及其习俗下个精确的定义。但今日大多数学者都有别于较早时的一些学者,倾向对族长记载的历史价值更为尊重。目前最明智的做法是等待各方面进一步的证据。更多的研究应促使学者更准确地结合圣经内和圣经以外的资料。而目前神学上重要的教义,如立约、拣选、信心、顺服、应许,仍然无损其清晰明确的观念。它们是以色列许多世纪以来的信仰基础,并且在基督徒的信仰中也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姑勿论今日的作家对创世记故事的历史性持有如何歧异的见解,他们甚少会不同意这个说法。
“族长时期”的“亚洲裔”士兵,绘于埃及便尼哈珊(Beni Hasan)的墓冢画上,属西梭斯特里斯一世(Sesostris I)时代。主前约1950年。
参考资料《新圣经词典》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