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愿,誓言
许愿,誓言(VOW)
在闪族人的思想中,“许愿”的观念有可能源出于一个神祇的名字。若是如此,这就说明了一项事实:按圣经的用法,许愿总是以神为对象。这样一来,诸如耶卅二35的经文可有新的解释:将儿童献祭便不是“归摩洛”(mo{lek[),而是“作为 mo{lek[”,就是作谢恩或“许了愿”的献祭。关于士十一30-31这段记载,见*耶弗他。许愿可以是承诺作出某项行动(创廿八20起),或禁戒某项行动(诗一三二2起),以期博取神的恩惠(民廿一1-3)。许愿也可以是对神大发热心或效忠的表示(诗廿二25)。许愿与否都不是罪,但人若许了愿──大概是口头上说的(申廿三23),这愿就如*誓言那样具有神圣的约束力(申廿三21-23)。因此,人不应草率地许愿(箴廿25),因为,举例来说,人若许愿要献祭,许下此愿的人便进入了“祭物的领域”里,只有当献祭完成时,他方能获释放出来(Pedersen)。能完成这步骤,是快乐人的境况(伯廿二27),也是以色列将来福气的特性(鸿一15)。相反地,以残疾的牲畜代替许了给神的祭牲,则揭露了罪,亦带来神的咒诅(玛一14)。
本是属于耶和华之物(如头生,什一奉献〔利廿七26〕),或是耶和华所憎恶之物(申廿三18),不可以此许愿或奉献;然而,由于头生的孩子可被赎回(利廿七;民三44起),哈拿把撒母耳献给耶和华为*拿细耳人(撒上一11)就是完全正当的做法。许愿本身并无功效(诗五十一16起),甚至可能只是奸诈(撒下十五7起)或道德败坏(箴七14)之人伪装虔诚的做法。因此,在新约中,基督谴责宗教人士许下各耳板之愿(可七11)。保罗(大概不是亚居拉)所许的愿(euche{),无疑是一个短暂的拿细耳人之愿──古希伯来信仰的一种真诚而合乎体统的表达(徒十八18;参廿一23)。
参考资料《新圣经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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