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见证人
见证,见证人(WITNESS)
在英文圣经中,“见证”、“作见证”、“见证人”、“证明”('to testify')、“证言”('testimony')等字词(还有其他一些较不重要的翻译),是对一些希伯来文和希腊文字词的翻译,惟译法略嫌随意,用字有时也不一致。原文有关的字词如下:旧约有 `a{na^ (直译“回答”),`u^d[ (动词),`e{d[, `e{d[a^, `e{d[u^t[, t#`u^d[a^;新约有 martyreo{ (动词),及复合词 martys, martyria, martyrion。虽然英文“见证”一动词在〔圣经中〕应用时含义甚广,但其在法庭处境方面的含义一般来说几乎遭忘掉了,也从未像现代通行的英语那样出现“见证”一词用作“见”字同义词的情况。
`e{d[ 及其罕见的同义词 'e{d[a^ 总是指作见证的人或物,后者的例子有创卅一48、52;书廿二27-28、34,廿四27;赛十九20。相当于此的新约字 martys 只用于人,并没有事物作见证的例子。
希伯来人不喜欢抽像概念,谈及作见证时绝少是指提供证据而言。在三个例外的个案中(得四7;赛八16、20),作者用 t#`u^d[a^ 此词。希腊人则常应用这概念,但将 martyria 与 martyrion 加以区分:前者指作证的行动或证言;后者指可作为证据、证供的事物,或由证据所建立的事实。
`e{d[u^t[ 通常译作“证言”(除了在 AV 的民十七7-8,十八2;代下廿四6译作“见证”外,〔译注:思高译本在民十七22、23及十八2均作“‘约’幕”,另参十七19“约证”及其旁注〕),已完全失去法庭上的含意,成了宗教术语(*约,同盟),在 KB 中译作“警告的标记、提醒物、规劝”。`e{d[u^t[ 一个最突出的例子是十诫的法版(出十六34,廿五16、21,等等);故此,载着法版的柜称为“证言的约柜”(出廿五22,等等〔亦参“思”对第16节的旁注〕),遮蔽法版的幕称为“证言的帐幕”(民十七7),把至圣所隔开的幔子唤作“证言的幔子”(利廿四3)〔译注:和合本分别作“法版”、“法柜”、“法柜的帐幕”、“法柜的幔子”〕。这词语的含意后来获引申,包括所有律法,例如诗七十八5,一一九2及同篇内的很多经文。王下十一12的意思却使人生疑(ICC,见有关之处)〔亦参“吕”译本此节旁注〕。
尽管 martys 一字很快发展出“殉道者”这意思,但 AV 在徒廿二20和启二13并十七6把此字译作“殉道者”(启十七6在 RV 及 RSV 中译法相同)仍是不合理的。参:阿恩特(Arndt),页495b。
参考资料《新圣经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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