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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

 罗马帝国(ROMAN EMPIRE)

  今人对“罗马帝国”一词的理解,跟圣经或甚至古典的用法已大不相同,因此它并不能适当表达昔日罗马管治地中海沿岸民族的微妙和复杂。治权(imperium)一词基本上代表罗马人民透过特别的法令(lex curiata)而赋予当选的政务官长 magistrates 的最高权柄。治权统摄执行上的一切权力,包括宗教、军事、司法、立法和选举等范畴,而它的执行是受制于各政务官相互的约束,也受制于罗马在习惯上或法律上把治权规限于某个 provincia (即职权范围)的做法。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职权范围(province)逐渐取了地理分界的形式;直至政务官的治权给有系统地用来管理“帝国”时,province 一词便成为一个地理和行政实体的代名词,等于“省份”。不过,在新约时代,省政府的体系还未达致完善和固定。

Ⅰ 罗马帝国主义的本质

  一般而言,一个罗马*省份的产生不会取缔原先的政府,也不会加增罗马的领土。“省长”(基本上没有这样的统称,而只有相应的官衔)与当地的友好势力合作,共同维持罗马在军事上的安定。倘若没有战事,省长便主要担负外交的工作。这种省长犹如近代一个公约组织的地区指挥官,为主要的政权服务,而不像一个殖民地官员,具有君王授予的权柄。罗马“帝国”的团结全然维系于罗马的强大势力,而不是维系于中央直接管辖的机制。这个“帝国”包含数以百计的附庸国,每一个都与罗马维持双边的关系,并享有各自从谈判得来的权利和特权。虽然罗马人完全有能力斩除这些繁复的条约和风俗,但这不是他们的意愿,也对他们无益,我们甚至可以发现他们努力游说那些灰心的盟友享用其作为属国的各项自由。与此同时,由于罗马向个人和社群授予罗马公民籍,因此各省份出现零碎的同化情形,各地的显要亦转而效忠其恩主罗马。

Ⅱ 省政府体系的发展

  上述帝国主义的外交手腕,是罗马早年与意大利诸邻邦交往的策略。学者们对这种帝国主义的精神有不同的看法:有说这源于罗马监督外交谈判的祭司团(the fetial priesthood)所采用的原则:坚持严格尊重各国疆界,除疆界纠纷外,不容许其他开战的理由;有说这精神源于罗马与其盟友早期所签订的互惠条约;再者,罗马人对于庇护的理想──要求朋友和受庇护者绝对忠于庇护人,作为受到保护的报答──也可能是这种帝国主义的精神所在。不管原因为何,罗马很快便取得整个拉丁城市联盟的领导地位。接下来的几个世纪,由于高卢人和德意志人零星的入侵,并当地各邦与海外霸权(如迦太基 [Carthage] 和某些希腊君王)的争斗,罗马便与所有在波河谷(Po valley)以南的意大利城邦缔结条约。然而这些民族一直要到主前89年才获颁授罗马公民的身份,并成为罗马共和国的自治区。与此同时,类似的过程亦在地中海岸各处发生。当第一次迦太基战争(Punic War)结束时,西西里成了罗马的一个省份(主前241)。在迦太基入侵的威胁下,撒丁岛(Sardinia)和科西卡(Corsica,主前231),以至稍远的西班牙(主前197)先后成为罗马的省份。最后,罗马在主前146年毁灭了迦太基后,更建立了北非的行省。对比之下,罗马最初似乎不愿意向东方的希腊化城邦施予压力,但在数次谈判失败之后,结果亦要以武力建立马其顿省(主前148)和亚该亚省(主前146)。除了某程度上的暴力外(例如主前146年迦太基和哥林多都被夷为平地的事件),罗马省政府体系的优点不久即闻名遐迩,这点可从罗马通过三个国王的遗赠而得到亚西亚省(Asia,主前133)、庇推尼省(Bithynia)和古利奈省(Cyrene,主前74)略知一二。罗马一直以来都要整顿地方的治安,加上海盗劫掠对海上交通的威胁,所以到此时已建立了纳邦南西斯高卢(Narbonese Gaul)、以利哩古(Illyricum)和基利家(Cilicia)三省。

  这时候,罗马将军的事业野心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主前66年,庞培(Pompey)击败本都王米提利特(Mithridates),将本都(Pontus)与庇推尼合并,另组成重要的叙利亚省。在其后十年内,该撒征服了高卢全境,使罗马帝国的版图伸展至莱茵河流域,从阿尔卑斯山脉一直到达北海。主前31年,亚古士督败安东尼(Antony)和克利奥帕特(Cleopatra),将最后一个伟大的希腊化邦国──埃及──变为罗马的一省。自此之后,罗马的国策从扩张领土转为巩固国势。亚古士督将帝国的边界拓展至多瑙河,建立了雷提亚(Raetia)、诺里库呣(Noricum)、班诺尼亚(Pannonia)和米西亚(Moesia)等省份。接着的半个世纪,若干地方的王朝先后由罗马的省长取缔,包括加拉太(主前25)、加帕多家、犹太、不列颠、毛里坦尼亚(Mauretania)和特拉西(Thrace,主后46)。

  这就是新约圣经的背景:一方面省政府体系形成,整个地中海世界首次由一个统一的权力机关管理;另一方面,很多先存的地方政府仍然活跃地运作,纵使它们的前景已无甚发展可言。各地的独立邦国最初是经直接合并而成为罗马共和国的一部分,直至主后212年卡拉卡拉(Caracalla)颁布敕令,授予所有地中海世界的自由居民以公民权。从此以后,各省份便按今日用语的意思,变为罗马帝国的属土。

Ⅲ 省份的管理

  直到主前第一世纪,各省份都是由罗马政务官长(magistrates)管理的,他们的任期或许只有在职的一年,又或许会在任满后获延期一年,继续以代政务官长(pro-magistrate)的身份执行治权。虽然这些贵族出身的罗马政务官长具有高度责任感,并且在政治和法律上训练有素,但无可避免地,他们会以官理地方省份作为晋身首都要职的踏脚石。设于罗马的首个常务法庭,就是审讯那些滥用职权勒索财物的省长。然而,只要竞争职位的事一日未受到约束,增设为期三年、五年,或十年的省长职位只会令情况愈趋恶化。这些职位更成为干脆发动军事政变的根据地。一旦内战爆发,附庸国便落入绝望的困境中;因为它们在面对反覆无常的省长时,一向寻求元老院中有权势的望族的保护,这样,它们终久会获得公平的对待。可是,自从该撒在主前49年渡过鲁比孔河(Rubicon)与庞培决战之后,二十年的内战迫使各附庸国在风云变幻的斗争中投效某一方,将财产和自由作孤注一掷。曾经有三次,东方省份的财富给征集来应付攻取意大利的庞大军费,但每一次的入侵都失败。最后,亚古士督战胜群雄,夺得了意大利。在他独揽大权的四十五年统治期内,他要重建罗马的国势和秩序。他起初接受了一项职权,就是亲自管理大部分仍需军队驻守的地区,其中包括高卢、西班牙、叙利亚和埃及。在他有生之年,这项特权定期得到延续,并且他的继任人也按例获授予同等的权利。地区的长官由亚古士督代表委派,因此一个专职的管理阶层逐渐形成,而罗马帝国亦能首次展开一贯且长期的规画。

  其余的省份仍然由一般政务官管理。由于诸位该撒权力显赫,故此政务官滥用职权的情况已给排除;那些没有经验的政务官也倾向听从该撒的命令,因此各省的管理普遍达到该撒要求的标准。

  某省若管理不善,便会转由该撒直接管辖,正如庇推尼在皮里纽,(Pliny)生平转由该撒直接管治一样。

  新约圣经说明了省长三方面主要的责任。第一方面是国防保安和公众秩序:由于犹太人害怕罗马会出兵镇压,故此他们宁愿出卖耶稣(约十一48-50);保罗被罗马人拘捕,也是因为他涉嫌煽动群众(徒廿一31-38)。帖撒罗尼迦和以弗所两处的政府,都因惧怕罗马的镇压手段,而不敢动弹(徒十七6-9,十九40)。然而另一方面,在腓尼基的自治城邦和路司得虽发生暴力事件,却没有受到罗马人的干预(徒十二20,十四19)。省长第二方面的责任是征税。诸位该撒改善了国家的课税制度,按照人口调查的结果来征收税款(路二1)。耶稣(路廿22-25)和保罗(罗十三6-7)都赞同罗马政府有征税的权柄。省长第三方面也是最艰巨的责任是司法裁判。诉讼之所以凝聚于〔省长主审的〕罗马法庭,是因为它们要处理由地方机关转介的案件(徒十九38),以及人民因不服地方机关的判决而提出的上诉(徒廿五9-10)。由于诉讼的花费节节上升,诉讼的程序也愈趋繁复,因此,案件出现积压的情况,甚至迫得一些省长极力要把案件推回给地方机关审理(路廿三7徒十八15)。大体来说,基督徒都认为罗马的司法制度是公平的(徒廿四10罗十三4)。

Ⅳ 新约圣经中的罗马帝国

  虽然新约圣经在在显示省长、世袭藩王,和共和政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圣经作者也熟悉三者之间的缠结,不过整本新约其实更处处流露该撒大权在握的帝国气氛。该撒的诏命促使约瑟去到伯利恒(路二4);在耶稣权威性的断言里,该撒是神的对照(路廿25);〔彼拉多〕签署了耶稣的死刑执行令,免得远方的该撒妒忌〔犹太人的王〕(约十九12);该撒博得犹太人虚假的宣誓效忠(约十九15),希腊人虚伪的忠顺(徒十七7),以及使徒乐意的信任(徒廿五11)。他是基督徒应当顺服的“君王”(彼前二13)。然而,人对该撒的推崇却成为基督徒效忠于他的致命伤。人们常向在位者暗示,说基督徒信奉另一个王(约十九12徒十七7,廿五8),这些指控多少有点道理;的确,在不得已时,基督徒最终会违抗他。耶稣就是经由“不法”之人的手被钉死的(徒二23);罗马人引以夸口的公正审讯,圣徒却要撇弃(林前六1)。当该撒反击的时候(启十七6),他亵渎的自称显示,他在万主之主、万王之王的手下终必灭亡(启十七14)。

  因此,尽管罗马帝国的太平盛世为福音的传扬铺了路,但它的狂傲却使它贸然向神发出致命的挑战。


参考资料《新圣经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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